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什么意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意思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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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也涉及到業主。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物業承接查驗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是前期物業服務活動的重要環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內容、標準、責任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2.服務的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涉及的費用種類多,情況復雜,支付主體及責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須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應當由建設單位支付的費用不能轉嫁給業主;對于由業主支付的費用部分,則應當注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應當在物業銷售前予以明示或約定。
3.合同解除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受業主入住狀況及房屋工程質量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確定性,當此類因素致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全面履行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補償的方式規避風險。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合同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找法網提醒您,由于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大會尚未成立,還不能由業主大會統一業主意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能由建設單位承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從法理角度來看也是許可的,由于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資進行建設,在物業未銷售之前,他是第一業主,是有權利行使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權的。
2.過渡性。《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僅存在于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的過渡期間內。
3.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