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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現在有很多小伙伴對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方面的知識都比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一些關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方面的知識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會喜歡哦。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成員的利益,而不是哪一個單位、部門或者集團的利益,更不是某個個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該利益的維護將有利于公眾的生活、產生、學習和工作,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生產、生活與學習,給公眾帶來不便等等。
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它與國家利益不完全相同,國家利益主要是國家作為主體而享有的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是社會全體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在這一概念中包括有關公共道德的內容。社會公共利益在國外也常常稱為公共政策,它和私人的利益是相對應的概念,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合之處,但并不完全等同。在我國,一般認為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大類,即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兩個方面。社會公共利益不同于調解書中當事人的利益,如果訂立調解書直接損害的是某個具體的當事人的利益的,則應當援引其他的法律規定來撤銷或者宣告調解書無效。
在社會公共利益中,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包括社會政治秩序、經濟秩序)與生活秩序,違反社會公共秩序與生活秩序的行為往往也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只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對所有違反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作出窮盡性的規定,所以以違反社會公共秩序作為補充。而社會公德,也被稱為善良風俗,它是指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同、遵循的道德準則。通常的道德規范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寬泛,調解書中并不是任何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都是無效的行為,只有那些內容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調解書,才能被確認為無效。
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二者之間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與發展,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畢竟成為了兩個不同的概念,而且二者的內容還在不斷變化與發展之中。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超出于地方性的、明顯的、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長遠的利益。這一概念應為概括性定義。對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可參照行政訴訟法中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列舉加排除的方法達到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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